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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十一五”规划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引领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轨道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认真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相关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办法,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协调发展。按照主体功能区对全市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两型社会”,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转移支付,有利于改善政绩考核办法。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统一部署,主体功能区规划只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编制。市级和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市县定位和发展方向,为省级规划编制提供基础资料,提出本地区初划方案,与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衔接。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1.全面开展基础研究,主要研究全市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分类管理的各项政策等。

  2.根据省级规划技术规程要求,为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

  3.研究形成全市主体功能区初划的基本思路,提出全市主体功能区初划的指导意见。

  第二阶段:

  1.提出全市主体功能区初划方案、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及主体功能区政策框架。

  2.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审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初划方案,报省主体功能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强与省主体功能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汇报工作,争取省级规划更切合我市实际,更有利于我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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