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