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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执收对象和范围: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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