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中小学校可组织代收代缴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缴纳20元。
要突出抓好对下列违规收费项目和行为的清理、整顿和查处:小学、初中段农村学生课本费,各种练习册、试卷等费用,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商业保险费、体检防疫费、取暖费等,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存车、热饭、饮水等服务项目费用;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再收取学费,在“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向学生收费。
(二)严格教辅材料管理。
1、自2008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用的教辅材料统一纳入政府采购,随课本一同征订发行。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教育部门、教育机构、学校及教师不得面向学生征订发行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替书商等商贩宣传、推销图书资料及其他产品;学校及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学习资料。
2、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教辅材料每门课程可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开发一套,提供给学生使用”的规定,全市统一建立教辅开发、征订发行、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对高中教辅材料选用征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落实。对符合我市规定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三个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享受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其他跨省、市、县市区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缴纳借读费。借读费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三、认真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根据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9号)要求,以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学校、有社会资金参与的新建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非公有性质学校等为清理规范重点,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性质,确保2009年春季开学前所有相关学校按规范后的“四独立”机制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