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危货运输的安全管理要特别从严,危货运输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按规定对船舶、设施、从业人员、承运旅客和物资购买保险;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实行专户管理;
(七)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常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积极协助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必备条件:
(一)取得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岸线使用证等),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经营理货业务的,必须取得港口、码头理货业务许可;
(三)完善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人员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渡口安全工作必备条件:
(一)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前应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渡口两岸必须设置码头、标志牌、候船设施和其他安全设施;
(三)配备救生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渡运航线上设置妨碍渡运安全的设施;
(五)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二十二条 运货船、渡船、客船、旅游船、政府公务船等船舶安全航行必备条件: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经培训取得相应等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
(四)凡营业性船舶必须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