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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照行政监察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查处渎职失职行为;

  (二)参与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

  (一)综合监督和协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二)组织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牵头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有关政策,适时组织业务培训;

  (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三)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县、乡级人民政府和经营者,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参加水上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

  (五)督促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基础性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2.按权限负责对除军事、渔业、体育行业外的所有船舶和浮动设施的登记、检验,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向上级提出港口、码头行政许可建议;

  3.经常性地对水上交通开展现场安全监督,并及时通报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可行性意见;

  4.直接负责本级港口、码头、航道和个体经营船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5.依法规范和组织湘江及支流水上采砂、淘金、砂石码头生产等作业行为,维护通航环境;

  6.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确定范围的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对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推荐优秀船型。

  第十条 水利(水电)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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