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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株政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株洲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株洲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维护秩序,预防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港口、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使用)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根据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规定

  第五条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界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和应急救援体系。各部门对本行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对本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负主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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