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普查的组织领导。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其中,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市编办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质监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市监察局负责协调查处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市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单位清查和普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规模以上、限额以上、资质等级以上的企业单位都要抽调专人组建普查办公室,其他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
(二)普查的人员抽调。经济普查是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确保普查成功,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到普查工作中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所有县市区必须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以普查小区为单位,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区)中,抽调或聘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优秀人员到当地政府普查机构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抽调人员在本单位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聘请人员由所聘请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数量按照每20户普查单位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5-8名普查员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的规定来确定,经济活动较为复杂的普查小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在此基础上要适当增加。
(三)普查的组织形式。以块块为主,各级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单位清查和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工作经费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普查所需经费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照《株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规范》(株政发〔2005〕8号)的规定执行,并随着物价上涨和经济总量增大,经费预算标准应有相应的增加,分两年安排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保证按时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要相应地安排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补贴等所需经费,企业所安排的普查经费列入成本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