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一)市国资办对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我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2、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3、选择确定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4、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破产财产转让收入的监缴工作;
5、对产权交易机构相关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破产财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7、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二)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本办法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2、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3、选择确定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4、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监缴工作;
5、对产权交易机构相关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制定产权交易机构章程和业务规则,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九条 市监察、招投标、审计、税务、工商、房产、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第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