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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株政发〔2008〕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12号)精神,确保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研究,现就我市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王群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龙松林、市物价局局长刘春生同志任副组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交警支队、市莲易公路管理处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由金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执行政策。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5月20日开始征收,征收对象为全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征收标准为35元/吨,其中上缴省30元/吨,县(市)留用4元/吨,上缴市财政价格调节基金1元/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经费,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1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监察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价综〔2008〕9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政策措施,认真开展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除省属煤矿企业外,其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职责分工管理,分别由县(市)及相关部门在煤炭税费征收时一并征收,财政非税管理机构应当重点负责有关基金征收督办工作及票据管理。

  四、强化督查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情况的督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于各种违反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征缴不力,以及拖欠、拒缴、截留、挪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弄虚作假骗取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补贴奖励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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