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能。市、县市区编制部门应根据在校学生数和学校数量科学制订教育督导机构编制。

  (十二)切实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和副主任督学为教育督导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科研、教育行政工作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经教育督导机构专业考核合格等条件。

  (十三)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素质。要建立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制度。要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开展法律法规、教育政策、督导理论和业务实践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培训的督学要分期分批接受培训后方能上岗。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督学参加培训、学习考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高度重视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十四)对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教育工作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进行督导评估与考核的结果,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职务升迁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十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奖惩学校(幼儿园)、考核校(园)长、评优评先、任免干部、分配教育专项经费等要以督导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

  (十六)教育督导室的督导评估结果,一般应以通报的形式公开,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的主办者,依据督导评估结果对在教育督导评估中获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

  (十七)要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教育督导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会议,应有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负责人参加,确保教育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