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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时,被督导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对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评估考核,督促县级政府及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推进教育事业发展。

  (五)建立同级督政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重点职能部门年度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积极性,为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建立和完善对基础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制定和完善适应不同基础、不同层次发展水平的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对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从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学质量、学校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七)建立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力度。开展对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促进职业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推动全市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八)建立对民办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以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为重点,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评估或专项督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九)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设立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完善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的监测体系和学生课业负担监控制度,引导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和反馈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重大督导评估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及时下发督导通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予以公示和通报。被督导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督导评估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复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应及时组织回访或复查,切实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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