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株政发〔2008〕19号 2008年7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监督,推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
(一)教育督导制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现代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教育督导,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是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教育强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保障、导向和激励作用,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实现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
(二)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根本,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为重点,积极开展教育工作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督导制度,推动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全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综合评估;组织重大教育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评估;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培训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履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