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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株洲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淞区五里墩乡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株洲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淞区五里墩乡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株政发〔2008〕23号)


  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土地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协议收回株洲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芦淞区五里墩乡五里墩村3.5667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界址以原批准红线为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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