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基金)的通知


  二、收费方式

  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收费”、“一站式服务”。

  (一)“一个窗口受理”。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等环节的各项缴费,均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国土分中心、房产分中心的收费窗口办理。

  (二)“一次性收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等环节的所有应缴费用均在“窗口”统一缴纳办理。

  (三)“一站式服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国土分中心、房产分中心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市物价局等执收单位和部门,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解缴工作。

  三、几点要求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综合管沟等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改造维修、装饰装璜、园林景观等工程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环节中涉及的政府各项优惠性(减免)政策,均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违规减免造成规费流失的,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三)凡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或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规划局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局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产局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对不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及少报多建的建设项目应依法拆除或责令其停工,限期补交报建规费,补办工程报建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凡服务工作不到位或乱收费的,一律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衔接,以利总结和完善。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试行期间,如省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