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8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8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过渡性指标”(详见附表)分解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标分解依据
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依据2007年分解给各县(市)区的指标数,参考2007年度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易地补充耕地和易地补划基本农田的面积予以调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指标以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2008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指标为准。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指标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依照市下达的3项指标,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将有关指标分解下达到所辖乡(镇)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