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和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二)三类退出企业提供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复的企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
(三)破产前两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名册;
(四)职工参加职业介绍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招聘活动的求职凭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对于已享受求职补贴的破产企业或退出企业职工实现转移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原申请部门提出增加补贴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被其他单位招录的,提供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职工自谋职业的,提供本人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职工灵活就业的,提供经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的《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求职补贴或增加补贴申报材料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出具补贴意见。
六、资金拨付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汇总补贴单位情况,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资金需求计划及补贴人员花名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补贴人员、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为补贴人员建立求职补贴资金账户并注资。
七、工作要求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求职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指导,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办,并积极组织破产企业职工进行求职,切实发挥求职补贴促就业的作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求职补贴工作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扩大补贴范围,确保求职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8月1日废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