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至9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并从中推选1人主持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本村民小组推选,每5户至15户中推选1人,或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至5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2000人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60人。村民代表产生之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成员应有一定代表性,党员、群众、小组长、妇女都应占一定比例,多民族村还应有少数民族代表。为了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各村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群众威信高、诚信度好的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老教师等,组成3-5人的选举监督小组,监督选举的全过程。监督小组只行监督之责,不得干预选举活动。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要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对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普遍培训,培训的重点内容是选举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选举各阶段的具体操作规范,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4.制定换届选举方案。县、乡镇街道、村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适时召开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要通过电视、报刊、传单、横幅、上门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村民珍惜民主权利,积极、有序参加选举。
5.落实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3月21日-5月20日)
1.发布登记公告,进行选民登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2-3名法制观念强,有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本村情况的村民担任登记员,选民数量多的村也可以由每个村民小组推荐1人担任登记员。除上门登记外,也可以设若干个登记站并规定登记时限,由选民到登记站登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
(1)户口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村民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等)的原本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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