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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系统实施“三步式”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系统实施“三步式”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统[2008]25号)


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文件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规范统计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统计系统实施“三步式”执法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天津市统计系统实施“三步式”执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文件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规范统计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步式”执法,是指市和区县统计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符合本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第三条 市和区县统计局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首先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纠正的,或者提出整改措施的,免予行政处罚:

  (一)过失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统计违法数额较少,同时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以下的;

  (二)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2.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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