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简易程序规定
(津统[2008]2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情简单,情节较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过失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指标统计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下,其他指标统计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同时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以下,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的;
(二)过失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指标统计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下,其他指标统计违法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者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以上10%以下,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三)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责令被检查对象限期改正,或者对被检查对象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统计违法行为,责令被检查对象限期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的。
第三条 被检查对象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否认或者不认可,或在两年内有统计违法记录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由市和区县统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和区县统计局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必须有两名以上统计执法人员在场,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统计执法人员。
第七条 简易程序的实施步骤:
(一)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出示天津市政府或者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