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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规定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七条 对下列法律行为、文书应当加强公证: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协议);

  (二)房屋产权转让、抵押、租赁合同(协议);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股权变更合同(协议);

  (四)招标投标项目及签订的相关合同;

  (五)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各类合同(协议);

  (六)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八条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清点财产、封存样品;

  (二)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办理的登记事务;

  (四)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六)担任政府部门、企业、其他组织法律顾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核实,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等情况,有权检验物证、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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