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引导和组织协调
(十六)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完善企业组织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尊重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健全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促进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十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引导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产业配套和集群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对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和“5115”工程中取得显著成就的非公企业,按照新型工业化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八)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在科技创新及商标、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等方面获得省以上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非公企业,按《株洲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株政发〔2008〕3号)予以奖励。
(十九)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种商品展销会、专业博览会、经贸洽谈会,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指导。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党委统战部门要切实履行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规范非公有制经济评先评比表彰活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工商联﹙总商会﹚要积极发挥党委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职能,加强对商会、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信息、协调、维权、培训服务工作机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非公有制经济有关工作时,应通知工商联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十一)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和考核制度。认真落实湘统〔2007〕1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认真研究制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考核指标体系,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工作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