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清理、精简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并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它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严禁“明进暗不进”。坚决纠正职能交叉、重复审批行为。政务服务中心要推行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两次办结,审批时限原则上要在法定时限内取下限。对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项目,实行超时默认制。逐步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行政审批行为的有效监控。
(十二)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全面清理现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对依法依规保留的收费项目,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标准有下限的按下限收取。物价部门要向企业发放收费监督卡,详细列举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一个窗口服务、一个标准收费。对省级及省级以上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实行集中收费制度,由园区安排统一办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面向园区企业收费。
(十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任何单位不得下达罚没指标,杜绝执法创收现象发生。加强联系和协调,避免重复执法和重复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对首次发现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先行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再依法予以处罚;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需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取下限处罚。
(十四)严格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承诺制、部门责任制、领导责任制、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乱作为、不作为或故意拖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建立健全投资环境测评机制,由市工商联牵头,每年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对投资环境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十五)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整合社会资源,构建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创业辅助、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信息咨询和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协调服务、行业自律、资源整合、参谋咨询作用,促进产业发展,催生行业大户,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核心竞争力。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服务。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人员、财务、名称、业务、办公场地“五脱钩”,严禁政府部门指定中介机构包揽业务,严禁任何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利用行政权力对企业进行年审或其他审批事项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管理费、咨询费或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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