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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十六)落实高技能人才的薪酬福利待遇。企业在薪酬构成中应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技工院校的高技班、技师班毕业生,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应分别与本单位大专学历、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对已聘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住房、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确定其收入水平。如用人单位需要,本人愿意,评选产生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可延期到65岁退休。

  (十七)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时,可向高技能人才适当倾斜。

  六、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

  (十八)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要不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市财政根据市场需要适当安排高技能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补贴等。合理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技工院校享受与职业院校同等待遇。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专项经费时,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要切实保证技工院校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学费全额返还。

  (十九)落实企业培训经费。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并允许税前扣除,其中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项目10%的比例提取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用于该项目关键岗位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经委、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优化高技能人才成才环境

  (二十)建立高技能人才的组织统筹机制和目标责任制。〖HT〗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等形式,明确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以及相关机构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各级企业发展促进局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把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经营者任期目标,作为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评优、资质评估和信用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不定期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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