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应制订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每年技能培训人数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5%,形成正常的职工技能成长通道。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高级技师每年至少要带2名徒弟,技师每年至少要带1名徒弟,对带徒名师要给予一定奖励;建立技师研修制度,技师、高级技师每两年应进行研修、培训,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凭发票按实际支付培训和鉴定费的70%以上给予补贴。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六)全面实施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鼓励本市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紧密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实行多元的培养方式,在面向在校学生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的同时,鼓励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在职人员的技能提升培养。
三、健全评价体系,畅通高技能人才成才通道
(七)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突出操作性和实践性,克服高技能人才评价中重学历和资历,轻能力和业绩的倾向。对知识技能人才要通过全国统考、以考代评;对社会通用工种人才实行社会化鉴定、考评结合;对行业特有工种和企业生产一线的技能人才鉴定实行社会化评审、综合评定。
(八)改革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凡是实行职业资格与薪酬挂钩的企业,并具备鉴定所所需的场地设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申请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且不受鉴定等级的限制。对于已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确保高技能人才素质的不断提升。
(九)改进院校学生职业能力评价方式。对院校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标准设置的专业,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部分可与学校教学考核相结合,凡能一致的要避免重复考核。
(十)加强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企业可根据职业标准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对那些技能精湛,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及其在带徒、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可破格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积极探索在职业院校推行预备技师资格试点,促进后备技师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