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按有关程序免去直接责任人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市政绩考核办负责对考核组和纳入市政绩考核范围的部门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设立并公布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有关考核工作咨询,受理群众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综合评价,是指对被考核单位或个人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经集体研究给予的评价。其中领导班子的综合评价由领导机关的综合部门,主要是全体常委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提出定档建议;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评价由考核组在年终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定档计分建议,市政绩考核办审议后,提交市政绩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县市区工作目标中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市直工作部门工作目标中自身建设考核的各项内容,考核牵头单位在制定考核方案时,也应设定综合评价项目,分值占20%,在集中考核前,由牵头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全年平常掌握的情况和工作台帐,给出评价意见。
综合评价在具体量化计分上,按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评定,分别对应计100、90、80、60分。考核评价为优档的班子、单位正职和其他班子成员均不超过20%。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其他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列入考核范围的领导班子成员,任现职6个月以内的,原则上不能评为一等。
本地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分管的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问题的,以及在年度工作中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或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班子、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一等。
第二十八条 各类全市性的年度考核、检查、评比,以及纳入政绩考核范围的部门考核,除市委、市政府明确可以单独组织的,其它不再单独组织,一般应根据平常掌握的情况和工作台帐,给出评价意见,也可与政绩考核合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