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政绩考核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政绩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专职副书记,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市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市政绩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政绩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政绩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成立市政绩考核管理办公室,承担市政绩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市政绩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和奖惩方案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政绩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绩考核一般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年初各单位提出工作目标,市政绩考核办组织评审,分管市领导审查,市政绩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二)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每月进行自评。年中,分管市领导、市政绩考核办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进度进行一次督查评估;
(三)市政绩考核办组织1-2次社会公认评估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布;
(四)市政绩考核办组织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考核、测评,次年2月底前完成;
(五)市政绩考核办综合考评汇总后,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奖惩方案;
(六)市政绩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七)市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