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减分项目、影响单位综合评价得分因素或全省“保二争一”情况等应报未报、虚报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在原考核得分上扣减5分后重新进行排名。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评优比例为:一等单位15%,二等单位10%,三等单位7%,四等单位为5%。
(二)与年度奖金挂钩。奖金基数逐年确定,一等单位奖金标准在基数上增加20%,二等单位不增不减,三等单位扣减20%,四等单位扣减50%。奖金发放范围为纳入考核的市直单位或部门在职工作人员;奖金发放班子成员与非班子成员应拉开档次,其他工作人员应根据单位内部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县市区政绩考核排名一等的,给予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一定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四)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排名四等的,党政正职个人考核档次不能评为一等,取消奖金;连续两年排名四等的,党政正职按有关程序免职或责令辞职。
(五)垂直管理单位考核排名一、二等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可适当给予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单位干部职工可发放奖金,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政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成员在政绩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增发一定奖金;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三)被评定为二等的,年度考核为“称职”等次。
(四)被评定为三等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甄别后,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减一定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定等次的,取消奖金。
(五)被评定为四等的,予以诫勉;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甄别后,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减一定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定等次的,取消奖金;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四等的,按有关程序免职或责令辞职。被免职或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