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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领导班子成员的政绩考核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政绩考核由履行岗位职责、民主测评和综合评价三部分组成。基础分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0%、30%、10%。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根据被考核者的各项得分,计算出最后得分,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95分,二等的起点分为85分,三等的起点分为80分,80分以下为四等。党政正职一等的比例不超过被考核者的20%,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其他成员一等的比例也不超过20%,在同一班子内先按最高分各确定1人,剩余名额在不同班子中按高分到低分统一确定。

第五章 加减分处理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受到国家、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或通报批评,或个人受到市有关部门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相应加减分。能对应工作目标的,由考核组提出定档计分建议,市政绩考核办审核;不能对应工作目标的,由市政绩考核办统一掌握。受表彰或通报批评加减分的有效时间段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对象限定为被考核者本人及市直工作部门本级,县市区为本级及其所辖村(居委会)以上单位。

  第十三条 对被考核单位本级的加减分,表彰或通报批评按国家级、省部级2个层次,能对应工作目标的,分别相应加减该考核项目分值的20%、10%;不能对应工作目标的,属综合性表彰的分别加2、1分,属单项表彰的分别加0.5、0.25分;受通报批评的分别减2、1分。

  县市区所辖村(居委会)以上单位所受表彰按国家级、省部级2个层次,每项分别加0.2、0.1分。

  重复表彰取最高层次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

  第十四条 对被考核个人的加减分,按国家级、省部级2个层次,受表彰的分别加2、1分;受通报批评的分别减2、1分。

  被纪检、组织部门诫勉谈话的减1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3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减5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不能对应工作目标的加减分情况实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表彰或批评部门、加减分值等,公示时间为次年2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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