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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政绩考核工作遵循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公正公开与注重实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绩考核的目标设置、考核奖惩要充分体现全市各项工作在全省“保二争一”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时适用于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

  第六条 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按县市区和市直工作部门两个类别进行计分排队。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按县市区党政正职、市直工作部门党政正职以及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市直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四个类别进行计分排队。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

  第八条 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分别由以下部分组成:

  县市区:工作目标、社会公认评估和综合评价;基础分为100分,工作目标占80%(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分别占60%、4.5%、4.5%、4.5%、6.5%)、社会公认评估占10%、综合评价占10%。

  市直工作部门:工作目标、自身建设、社会公认评估、全省“保二争一”和综合评价;基础分为100分,权重分别为50%、15%、15%、10%、10%。

  各项考核内容和指标所占比例可根据当年实际工作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设置上,必须围绕全市总的目标,适度调高,争取全省第一;能定量的定量,难于定量的,可进行定性分析比较;指标数量适中,重点突出,便于操作,充分体现单位工作成效和特点。

  第九条 年终考核时,根据被考核单位各项得分情况,计算出最后得分,按高分到低分分类依次排出一、二、三、四等。县市区一等2个,二等5个,三等1个,四等1个;市直工作部门各等次所占比例,原则上依次为20%、70%、7%、3%(按四舍五入计算);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室及各民主党派机关按最高分各确定一等单位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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