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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字〔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市政府确定,废止《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济政发〔2002〕17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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