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纳税申报表留存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查询。
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凭邮政部门出具的挂号函件收据、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纳税申报表留存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查询。
代理人受纳税人委托代为查询的,须提交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查询协议(合同)、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纳税申报表留存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查询。
第十一条 对任职单位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的纳税人需查询本人的税款明细扣缴申报信息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工作证件原件,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查询。
第十二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单位查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核,申请人符合查询条件的,可向其提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查询本单位明细扣缴信息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单位介绍信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查询。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可登陆网络自行查询。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申报信息应以纳税人申报的内容为限。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向申请人提供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本复印件由×××地方税务局提供,翻印无效”印章。
第十六条 对单位查询的申请资料,包括相关文书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工作证件复印件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等,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与所查询的纳税申报资料保存期限一致。
第四章 数据及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后台数据库管理员应选派保密意识强的人员担任,避免无关人员从数据库后台接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需要在地税系统内部共享的数据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录入和传输,并进行加密存储,不得以纸质资料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