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统计分析、税收调研等税收活动中采集整理的纳税人申明不公开的其他信息。
税务机关各类信息管理软件中可以生成、查询、统计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保密范围。
第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但可依纳税人申请或司法等依法有权查询部门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提供查询。
第二章 申报受理环节的保密管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申报受理窗口,在受理申报操作时应注意对纳税人的信息保密,防止外泄。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签收或接受纳税申报资料;纸质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无误后,应以专用档案袋封存,地税机关内部不再流转。要严格控制接触纳税申报信息的人员范围,设定相应的查询权限。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自行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必须通过加密认证后才能上传申报数据。税务机关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安全维护,确保数据信息传输和存储安全;网上申报数据接收后,仅在地税机关内部进行加密储存和流转。
第七条 实行邮寄申报的,应确定专人负责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的签收、拆封、编号、登记等工作,并及时转交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人员;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对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的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后,按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三章 申报信息查询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实行分部门、分权限查询、调用管理制度,严格按分工控制纳税人资料的知悉范围,杜绝纳税人信息资料滥用、他用、泄密和丢失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纳税人本人涉税信息的查询,不得授予非指定人员查询权限。
第十条 纳税人需查询本人申报信息的,按以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