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保密规定(试行)》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8]17号 2008年2月2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保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保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管理,完善纳税申报工作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信息资料的受理、保管、使用以及相关数据统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需要保密的纳税申报信息是指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办理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自行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上的有关信息,具体为: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附报资料等所列的纳税人个人信息和申报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
记载与纳税人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