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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8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古籍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古籍是记录民族文明成果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好现有的古籍资源,对于传承中华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文化强市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古籍底数不清、老化破损严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我市古籍保护工作。
  二、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明、提升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开展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普查,建立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行古籍分级保护,公布《济南市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市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科学有序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今年6月份开始,开展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的古籍收藏情况。2008年底,完成一、二级古籍普查;2010年底,完成二级及以下古籍普查;2011年,汇总普查成果,对普查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普查登记工作由市文化局牵头负责,市及各县(市)区图书馆具体负责辖区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古籍普查方案,并将普查结果汇总后送当地公共图书馆。民间收藏的古籍可直接到当地公共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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