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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开发区规划控制和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集约节约用地,巩固全市清理整顿开发区成果,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9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对全市各类开发区(含园区,下同)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已经撤消的各类开发区;各县(市)区2005年1月1日之后违规擅自设立的开发区。
  二、整治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是对各县(市)区(含高新区,下同)2005年1月1日以来违规擅自设立或扩区,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主要内容是:
  (一)2005年1月1日之后,有无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擅自扩区行为;
  (二)有无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三)有无未经批准在合法批准的开发区范围以外,违反规划从事非农业建设或擅自设立新的工业园区行为;
  (四)已经省政府或市、县(市)区政府公布撤销的开发区,有无恢复或重新以开发区名义招商引资、发布信息行为;
  (五)合法批准的开发区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四至范围布设界桩并予以公告;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和开发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整治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在目前各县(市)、区政府自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始,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
  集中整治阶段(8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从严处理”的原则,对自查出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分门别类进行处理,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坚决杜绝违规扩区用地问题再次发生。8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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