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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和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和省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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