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县区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制定的节能目标和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在永3家百家重点耗能企业按省里要求考核),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县区经委及统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 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5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二)每年3月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节能工作办公室并由节能工作办公室分送各成员单位。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经委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经委和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委和市统计局。县区经委和统计局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经委、市统计局。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由市经委和市统计局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和市统计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