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责任,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建立政府节能工作问责制。市经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将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推进新型工业化目标考核内容和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并完善年耗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市经委根据省下达的节能降耗任务,结合我市的实际,抓好节能任务的分解落实,制定永州市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方案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三)多渠道筹措节能资金。“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监管体系建设等。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金融支持力度,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信贷投入。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并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各级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
(四)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结合国家税制改革进程和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落实国家对生产或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条件的节能减排设备可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标准、规避节能评估审查、进行违规审批和核准立项行为;对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节能监管职能和监管不力,对节能降耗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得力、指标分解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具体、弄虚作假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方案实施。节能降耗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降耗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