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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永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永州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现节能降耗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下降20%,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下降25%,即单位GDP能耗由2005年的1.39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1.11吨标准煤/万元,年均下降4.4%;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2.46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1.85吨标准煤/万元,年均下降5.6%。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2008年,我市单位GDP能耗下降4.5%以上,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6%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的具体办法;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信贷的具体办法;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环保局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县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永州电业局对铁合金、水泥、钢铁、造纸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甄别,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盲目发展;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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