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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三、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加快教育强市、教育强县的重要措施来抓,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对县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要将民办教育单列项目指标,并加大评估考核的权重。在教育强县区的督导评估中,要把民办教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二)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全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举办者按条件和程序申报,县区教育部门初审,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管理。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审批和管理。实施中级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并在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国家对其设立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管理。市、县区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依法规范管理。
  (三)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制度和年检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必须提供有关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凡是达不到办学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教育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对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的民办学校,要及时查处,坚决取缔。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并可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市、县要将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须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市、县区教育、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变更、处分和大额资金的用途,应当经过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进行审计、检查。民办学校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者违规使用办学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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