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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一是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有教师身份保持不变,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连续计算工龄。二是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三是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五是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由教育部门管理。
  (八)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统筹安排。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县区要大力支持,不得设置障碍。严禁生源学校有关人员向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劳务费。
  (九)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升级、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与公办学校一样严格管理,并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生转学必须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办理转学手续。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按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的学生考试、升学、就业、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助学贷款、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以及运动会、文艺汇演和各类知识、能力竞赛等活动方面,给予民办学校的学生同等机会和待遇。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民办学校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受教育者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教育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十)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协调各部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教育、公安、交通、城建、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严厉打击干扰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要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交财政,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负担的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凡擅自刊发违反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简章、广告、信息者,要追究该媒体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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