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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制止耕地抛荒的意见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制止耕地抛荒的意见
(永政发〔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全省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全市粮食播种面积815万亩,粮食总产60亿斤以上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层层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县区长要对市长负责,乡镇长要对县区长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里成立由市长龚武生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刘事青、市委副巡视员刘国器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市粮食局、市水利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粮食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雷土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管理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认真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各地要加大中央和省扶持粮食生产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兑现到位,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降低补贴标准、改变补贴用途,确保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等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同时,要坚决制止滥发补贴的行为,凡是对耕地抛荒农户发放了各项补贴的要严肃查处,发放的补贴资金要予以追回。中央安排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各县区要拿出百分之三十用于支持粮食良种和生产技术推广、粮食产业化经营、发展种粮大户和耕地质量建设。
  三、依法制止耕地抛荒。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强化措施,依法依规,从速治理耕地抛荒。对因各类开发占用农村土地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重新发包给农民耕种;对因农民外出务工、无人耕种的土地,各地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由村委会组织人员代耕代种,代耕年限可在三、五年以上;对长期外出、又不愿意转包、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农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原发包单位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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