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和收购兼并。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再融资;要利用上市公司实力足、扩张欲望强、带动作用大的特点,支持、引导其开展资本运营,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实现上市公司的规模扩张和质量提高。
三、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参照我市招商引资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对通过培育并完成了上市辅导,经证券保荐机构进行了推荐的拟上市公司,实行政策引导和激励。
(一)支持拟上市企业尽快申报上市,对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环保、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税收政策落实等事项,依法办理,加快工作进程。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拟上市企业引进外市专业人才,可享受在本市落户、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购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企业法人注册地政府可对其规范公司治理、改善公司质量的有关工作经费给予一次性的一定补助。
(五)拟上市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增值税、所得税)除上缴中央和省财政的部分外,按市、县区财政实得收入较上年增加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企业适当补助。从企业上市成功的当年起,市、县区财政不再补助。但三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有关协议收回补助。
(六)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为上市补交的所得税或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七) 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涉及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无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费。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八)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九)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对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有条件买壳上市和境外上市的企业前期费用有困难的,可从“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借支,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息,待企业上市后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