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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整治建筑垃圾撒漏和乱倒行为,切实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市容卫生环境,现就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1.7月底以前,实现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各主干道、支路和重要区域无建筑垃圾撒漏、乱倒现象,建筑垃圾倾倒场(点)规范运行,基本解决建筑垃圾倾倒难问题。力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率、核准运输单位使用率、《承诺书》签订率、出入口及运输路线保洁率、运输车辆准运证携带率、适量装载率、密闭(篷盖)率均达到90%以上。2.第十一届全运会召开之前,实现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规范化处置和全方位管理,并达到国内同等城市先进水平。源头管理责任落实率达到98%以上,建筑垃圾车辆密闭化运输率达到95%以上,每区落实规范化管理的建筑垃圾倾倒场(点)1-2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区配合、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主管部门分头负责,各区政府积极参加,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运行管理机制,形成整体合力。2.立足长效、抓好近期、突出重点、尽快见效。明确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要求和举措,立足当前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近期工作重点,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提高执法管理效能,尽快取得实效。3.严格标准、量化考核、奖惩激励。按照相关法规,细化工作标准,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把严格的量化考核作为落实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绩效实行奖惩。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由市建委牵头,各区政府和市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卫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从源头上切实抓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其中:市建委负责各类重点工程、拆迁工程及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各类外部装修工程及其他涉及建筑垃圾处置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卫局要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管理,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定额标准。建立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和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向市建委和市市容环卫局提交《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按建筑垃圾处置量每立方米2元的标准(总额最低不少于1千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要使用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并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完善建设工地考核管理办法,实行建筑垃圾处置一票否决制,对拒不履行建筑垃圾处置法定责任的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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