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农林厅、省司法厅、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加强人民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多元化的调处机制,积极、稳妥、有效地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1.农村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础。积极、稳妥、有效地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于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要与当地政府以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加强矛盾和纠纷的调处工作,力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3.各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部门要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作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原则,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预警、预防工作,努力化解和遏制争议苗头,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人民法院为预防和有效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于在案件审理中遇到和发现的苗头性、隐患性和普遍性问题,要主动与政府以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沟通和协调,及时通报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
4.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相结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多元化调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