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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1.1 报告责任(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责任报告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2)列入全市商品市场运行监测的企业和单位也是责任报告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时限
  各类监测企业对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应当在1小时内向辖区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核实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1.3 信息专报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类监测企业,应根据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实行信息专报制度。一级预警每半天1报,必要时每小时1报;二级预警每天1报;三级预警每2天1报;四级预警每周1报。
  4.2 信息通报
  对公众生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要适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通报,注意市场动向,加强预警监测工作。必要时经市领导小组同意,上报省政府或向邻近城市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Ⅱ级预警应急响应
  市场异常波动Ⅰ级、Ⅱ级预警发生后,由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工作机制,按照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做好市场保供和社会稳定工作。一是启动值班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将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固定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联络及时畅通。二是启动市场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赴全市生产加工企业、种养基地、各大中型商场、超市及重点农贸市场、室内副食品市场,加强商品加工生产、货源组织、市场状况监测及市场秩序稳定等工作。
  5.1.2 Ⅲ级、Ⅳ级预警应急响应
  对周边地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出现影响我市的市场波动迹象,由各县(市)、区政府实施应急响应,密切注视本地市场变化情况,做好信息搜集和市场变化形势分析,随时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发生Ⅲ级预警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启动市场巡查制,组织人员赴全市生产加工企业、种养基地、各大中型商场、超市及重点农贸市场、室内副食品市场,加强商品加工生产、货源组织、市场状况监测及市场秩序稳定等工作。
  5.2 指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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