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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结构、面积、装饰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件。

  出租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出租房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还须按房屋所在地暂住人口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内,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城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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