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经2008年8月12日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9月9日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一)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固定收益的;
(二)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视为租赁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城市房屋租赁管
理机构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或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