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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8)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经2008年6月26日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10月14日发布实施)


  市政府决定对1999年8月7日发布的《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环境保护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域划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发改委、经委、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实施工作。”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针对本市所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结合《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阜新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和202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域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将功能区域划分为以下三类。”

  三、第五条第二款修改、增加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该类区域对应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标准,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其区域范围是:

  (一)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二)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三)大清沟省级风景区所辖区域;

  (四)章古台省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五)乌兰木图山省级风景区所辖区域;

  (六)老鹰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七)那木斯莱县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八)高台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九)千佛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址、文物古迹及旅游区所辖区域。”

  四、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该区域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二级标准。其区域范围是:电厂工业区、阜新车站南北工业区及居民区等一、三类功能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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